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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建发[2014] 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计、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119号)、德州市住建局《关于下达德州市2014年度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任务的通知》(德建发〔2014〕63号)、德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建函发〔2012〕1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能,现将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范围及要求
(一)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具备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条件的未经竣工验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工程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使用。
(二)未经竣工验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宾馆、学校、公寓、酒店、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供热的工业企业(如纺织印染、造纸、制药、化工、干燥等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三)根据建筑工程层数,合理确定太阳能光热系统类型。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光热系统;12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光热系统,也可以两种形式相结合;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可选用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太阳能光热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公共建筑应优先设置集中式太阳能光热系统。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建设局墙改办认定、备案。
二、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
(一)强化设计环节监管。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太阳能技术标准、图集的规定,将太阳能技术应用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进行设计,与建筑、结构、供水、供热、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等同步执行,要预设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管道等、允许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设计图纸必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填写《禹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后送达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太阳能光热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纳入节能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到市建设局墙改办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施工许可监管。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纳入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监管内容,对应设计太阳能光热系统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含有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内容的图纸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要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验收管理,对应安装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责令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墙改办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向市建设局墙改办提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核验申请,市墙改办对符合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要求的建设工程经现场核验后,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禹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
禹城市建设局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附表:
禹城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
禹太备字 号
注:1、不同太阳能品牌、型号分别填写, , 备案表。
2、本表一式7份,由设计单位填写,并与施工图中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内容一致。
3、建筑类型:① 公共建筑 ② 居住建筑(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4、采用其他节能方式:1、太阳能采暖2、太阳能制冷3、其他方式(请在表
中注明)
禹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
禹城《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