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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德政发〔2014〕10号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推进生态德州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建筑节能全覆盖,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对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矛盾,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建立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公益性强制与商业性激励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能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建立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的监管体系、政策激励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有效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保障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促进绿色建筑蓬勃发展的社会、市场和技术产业环境。加强社会宣传和知识普及,使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实现从政府引导到市场需求的转变。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纳入绿色建筑推广范围的民用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立涵盖总规详规编制、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认真落实节能信息公示、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而未采用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扎实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城镇既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建筑能源审计制度。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对围护结构、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及信息机房、食堂、电梯等设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争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试点项目,组织开展“节约型学校”、“节约型医院”等建设。
(三)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制定太阳能光热建筑利用条件,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实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加大太阳能空调系统推广应用力度,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热泵建筑一体化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深度利用。抓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集中连片推广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创建和实施,加快现有示范项目建设进度。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监测平台,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管理。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等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积极推行能效测评标识和能耗定期报告制度。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室内空调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五)开展供热系统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推广冷热电三联供、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换热等供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大力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完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六)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大力推广墙材革新、外墙保温节能、高效节能门窗、中水利用等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产品,建立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多种合作形式,构建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园林绿化、智能供水、智能节水、智能环保等建筑智能化技术产品。
(七)深入推进建筑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公共服务区就近配套。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能,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高标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鼓励结合城市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地下停车场和附属用房,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加强城市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缆线隧道、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八)不断促进建筑节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城市所有民用建筑要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广耐旱性树种、节水型植物群落和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绿化,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
(九)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将深化、创新作为发展绿色建材的主基调,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开发推广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为代表的新型结构体系,实现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采暖制冷产品、遮阳系统等新型建材。积极支持、扶持我市可再生能源企业、绿色建材企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河道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绿色建材。积极推进城市、县城“限粘”工作,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材产品。严格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切实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作用。实行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备案制度。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十)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积极推行A级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提高住宅品质和质量,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在绿色建筑中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鼓励应用标准化结构件、部件,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十一)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鼓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扶持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研发和推广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将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中优先采用。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再生利用机制,努力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市住建局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各县(市、区)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任务落实,创新发展绿色建筑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把绿色建筑行动有关任务目标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甲级建筑设计单位每年应完成2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设计,乙级建筑设计单位每2年应至少完成1个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在国家、省级设计评奖、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实行优先推荐上报、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充分调动建设行业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
(三)完善激励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并整合城建资金、城建综合配套费、沉淀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等建筑领域有关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发展等工作。对我市经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不高于0.2的规划容积率奖励,市县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预售资金可适当降低。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建筑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财政资金奖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容积率奖励等方式,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对在推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
(四)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规划中,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以及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要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房地产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明确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要对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是否包含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予以把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要对项目的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管;房产管理部门要对绿色建筑物业管理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性能指标。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强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评价、运行等建筑节能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的有关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养壮大绿色建筑专业人才队伍。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国内最新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全面提升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