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经信局,市直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预拌砂浆行业发展意义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发展,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减轻环境负荷,促进生态平衡;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各单位要切实把握好的发展和全面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辐射全市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不含陵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市政)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从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开始,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
(二)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所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鼓励乡镇建筑工程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对因建筑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或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管工程报市建管处安监站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三、强化措施,严格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管理
(一)严把市场准入。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建设规模、市场需求、道路状况、环境保护等要求。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二)严格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生产企业与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签订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后,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必须坚持进场产品“先验后用”的原则,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砂浆,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三)加强监督考核。预拌砂浆的使用要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工作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未使用合格散装水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四、落实责任,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有序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督促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予主体工程验收。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的宣传、引导工作。加大预拌砂浆生产应用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强化使用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查处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不予退还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建筑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依据产品标准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施工单位应选用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工程项目,应要求立即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