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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11-23

德建函发[2012]143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太阳城”建设,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太阳能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德政办发〔2011〕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有关科室、单位工作职能,现将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范围及要求

(一)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凡具备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工程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施工,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使用。

(二)新建医院、宾馆、学校、公寓、酒店、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游泳池、公共浴室等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供热的工业企业(如纺织印染、造纸、制药、化工、干燥等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三)根据建筑工程层数,合理确定太阳能光热系统类型。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光热系统;12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可选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光热系统,也可以两种形式相结合;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可选用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太阳能光热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公共建筑应优先设置集中式太阳能光热系统。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住建局太阳城办公室认定、备案。

二、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管理工作

(一)强化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图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光热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纳入节能审查意见。对应当设计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设计的,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责令其重新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填写《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到市住建局太阳城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施工许可监管。将太阳能光热系统纳入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监管内容,对应设计太阳能光热系统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工程建设科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管。要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验收管理,对应安装但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责令整改,否则工程建设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太阳城办公室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向市住建局太阳城办公室提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核验申请,市太阳城办公室对符合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要求的建设工程经现场核验后,出具《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核验单》,工程建设科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

2、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核验单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设计审查备案表.doc

德州市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核验单.doc